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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199042-0/2023-00524主题分类:电子政务发布机构:县气象局
发文日期:2023-03-0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防雷安全管理告知书
防雷安全管理告知书
发布机构: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03-02

       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气象部门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责。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事中事后监管。为共同做好我县防雷安全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发〔2016〕39号,对新、改、扩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在开工前,应到当地气象部门就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图纸审核,获得许可方可开工建设;在竣工后,应报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获得许可方可投入使用。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法律法规规定,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1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2次。

三、防雷装置检测实行资质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县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同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四、检测情况定期反馈。为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定期检测开展情况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各经营单位要及时将防雷检测情况报当地气象局,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气象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辖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每季度应将检测情况报时当地气象局。

五、违法违规行为受处罚。对不定期开展防雷检测、防雷装置维护不到位存在雷电灾害隐患的单位,以及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对防雷检测单位服务范围、技术服务能力和诚信服务等情况,各单位可查询河北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十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香河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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